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一审原判:确认《信托合同》解除,信托公司全额赔偿投资者沈某的本金及利息损失,代销银行则在本金损失的8%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2021年1月,沈某经银行工作人员推荐,通过手机银行App认购了一款海外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,并完成转账。推介过程中,银行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这是“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”,App上显示的“年化业绩比较基准6%”更让沈某放下了戒心。然而封闭期届满后,沈某非但没拿到承诺的收益,连本金都无法按期收回。
沈某认为,信托公司未如实披露产品风险、资金用途,甚至存在“刚性兑付”等违规行为;银行作为代销机构,也未履行适当性义务,导致他陷入投资陷阱。
法院审理查明,该信托产品具有“滚动发行、集合运作、分离定价”的典型特征,属于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“资金池”业务。正常的信托产品应是“一笔资金对应一个项目”,而“资金池”却将多笔资金混同管理,投资者根本无法知晓自己的钱投向了哪里。案涉合同中仅模糊约定“投资于中资企业及其关联方发行的离岸债券”,对具体投资比例、底层资产质量等关键信息只字不提。
更严重的是,该产品通过滚动发行短期份额来对接长期项目,形成“短配长”的混乱模式,一旦后续资金断裂便会引发连锁违约。而信托公司仍按固定利率向投资者兑付,将风险不断向后转移,最终导致“雪崩式”爆雷。
希鸥网观察指出,此案的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。法院明确指出,信托业务以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为基石,而“资金池”业务恰恰打破了这种隔离,不仅违规,更背离了信托制度的本质。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》确立了“卖者尽责,买者自负;卖者失责,按责赔偿”的原则,为司法机关穿透审查此类业务提供了明确依据。
关于责任划分,法院认为,代销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,有义务对产品风险进行独立研判。但其工作人员不仅未充分揭示风险,还作出了“保本”的误导性陈述,未完全履行“卖方尽责”的适当性义务。综合其过错程度,法院酌定银行在本金损失的8%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希鸥网观察认为,此案给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:代销机构不能仅充当“通道”,必须对产品进行实质性审查,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。同时,判决也打破了部分机构“只卖不管”的侥幸心理,强调了“卖者尽责”是“买者自负”的前提。
法官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,购买信托产品时务必保持清醒,对宣称“期限短、收益高、流动性好”的产品多一分警惕,尤其要远离资金投向不明、信息披露模糊的产品。购买后要定期查看项目报告,关注融资方动态,并妥善保管合同、转账记录等凭证,一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,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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